1、【答案】:C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zd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4、法律分析:实行淘汰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根据相关安全法规定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法律分析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
3、法律分析: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答案】:A、C、E 本题考查的是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的主要内容。“三同时”制度是指凡是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建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安全生产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42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ace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29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第三方。但是,生产经营单位仍需要履行生产安全主体责任,对设备、场所进行检查和维护,以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提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出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将经营项目场所发包给他人的,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1、第三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3、法律定义: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规定,特种设备是指那些对人身安全具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包括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以及大型游乐设施等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进一步将这些设备分为承压类和机电类两大类。
4、第十条 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满足特种设备设计、施工、使用和检验、检测的需要,并不得影响特种设备安全。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和行政法规,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在使用特种设备之前,使用单位需核实设备是否携带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五条所要求的相关文件。